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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构成
添加时间:2014-5-11 8:15:09     浏览次数:370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都有哪些,下面博友法律顾问就来为大家来具体解答。

 

  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

  

  3、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前者发生在国家机关的额管理活动中、后者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本罪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行为有:

  

  1、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

  

  2、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逃避职责义务;

  

  3、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4、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

  

  5、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6、造成严重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博友企业法律顾问认为的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比较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规定指责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而增设的罪名。

  

  编辑本段

  

  认定

  

  (一)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中,要注意把握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但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绝不能以工作失误来蒙混过关,逃避罪责。

  

  (二)区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有时候,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结伴而行,这时要认定其性质,则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用职权,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三)玩忽职守罪的处罚

  

  企业法律顾问: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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