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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法院将交通事损害故赔偿纳入诉前调节
添加时间:2014-5-10 9:58:59     浏览次数:376
提到交通事故就让人头疼,不仅是造成人员伤亡、车子受损,而且事故的责任认定、赔偿等问题也很难确定。2月20日,即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联动会议召开,已经建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联动调解机制 ,实现了法院、交警、保险公司三方联动,做好交通事故案件诉前调解 。据即墨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青岛市之前有过交警、法院和司法局共同建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联动调解机制 ,但是将保险行业纳入调解机制尚属首次。 

  2012年4月4日,王某与于某在华山镇某地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左胫骨粉碎性骨折,王某住院及门诊花去医疗费两万七千余元。王某于2014年1月8日经即墨市人民法院委托,在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2014年1月24日,王某立案起诉。 

  按照以前的习惯做法,起诉之后进行伤残鉴定,整个诉讼周期可能需要三个月以上,但由于现在采用立案前进行伤残鉴定,原告王某的证据材料准备得比较充分,因此立案第二天,办案人员就联系了车主和保险公司,并将证据材料以扫描件的形式发给保险公司。2014年1月27日上午,办案人员安排了原告王某和被告于某、被告保险公司进行了证据交换。由于王某所在单位并未为其投保职工社会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并未立即确定赔偿数额,而是提出能否由法院对原告王某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查。 

  之后,办案人员于2014年1月27日下午到原告王某所在的工作单位进行了调查。查证属实后,被告于某和被告保险公司均同意调解。2014年1月28日,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被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4367.95元。 

  原本需要3个多月的交通事故案件,4天就解决了,这么高的结案效率主要得益于即墨市人民法院建立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联动调解机制。 

  据了解,即墨市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主要由即墨市人民法院民四庭审理。2013年该庭共审理过各类交通事故案件2571件,全庭有7人结案超过200件,有3人超300件,人均结案249件。“尤其是去年按照要求将商业险纳进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中,交强险与商业险并存,一个案子有两个法律关系,大大增加了工作量。”即墨市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平介绍说,“与此同时,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包括巡回法庭的审判人员只有12名,办案压力非常大。” 

  怎么解决两者的矛盾呢?王平告诉记者,增加审判人员可能性不大,所以只有控制受案量,加大诉前调解力度,将案件消化在诉前,而建立法院、交警、保险公司三方联动的调解机制,就能做到这一点。那三方联动怎么运作呢? 

  记者了解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出警现场及时以口头或简明的书面方式向当事人解释介绍新建立的联动机制,事故双方明白并同意后,就赔偿问题向交警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然后交警部门首先进行调解。可以当场组织当事人调解,也可以根据事故双方的要求另行确定时间地点进行调解,必要时可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参与调解。 

 
  当交警调解存在一定难度及争议时,交警部门可将通知即墨市人民法院民四庭在交警大队设立的巡回法庭的工作人员,提前介入调解。经交警部门组织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其效力,并出具《民事调解确认决定书》,由当事人签收生效。当法院处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时,依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按简易程序处理,特殊情况下,可转为普通程序处理。 

  “2010年左右的时候青岛市建立过一个多部门联动处理交通事故的机制,但是很多法院没有具体操作。”王平说,“我们已经实际操作了,但是当时只有交通事故的双方,保险公司没有纳进联动机制。”王平解释说,当时没有将保险公司纳进联动机制主要是因为当时交强险和商业险没有进入法院交通案件的审理中,而从去年开始,这两种险种纳入交通案件的审理中,所以,保险公司必不可少。 

  王平介绍说,即墨人民法院将保险公司纳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联动调解机制尚属青岛地区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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